如何根据《条例》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分类处置
2025-02-25 16:03:34  作者:王玮玮  编辑:吴倩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   点击: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公报指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的及时预警监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等多个条款涉及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问题,为执纪审查提供依据。实践中,应根据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供帮助,进行分类处置。

  结合实践,该违纪行为大致有以下三类: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现实中,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隐居幕后,安排亲属出面违规经商办企业,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党员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根据《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并视情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于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上述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则应当根据《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作出相应处分。需要注意的是,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他人请托,通过党员领导干部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打着经商办企业的幌子收受财物的,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党员领导干部知情并默认上述收受财物行为的,涉嫌受贿犯罪。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未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供帮助,但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借权力为其经营活动谋取私利,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放任不管、不加制止,有的知道后虽没有明明白白表示同意,但暗示已经许可。上述行为同样侵害了党员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根据《条例》第九十六条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并视情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违纪,需要以党员领导干部明知为前提。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未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供帮助,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现实中主要包括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上述行为尽管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由于出现利益冲突,存在现实的廉政风险,也应作出相应处理或者处分。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上述问题的,首先应当责令党员领导干部予以纠正,由其督促停止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或者调整经营范围、退出相关企业等。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后,提出由党员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部门予以调整职务的处理建议。党员领导干部既不纠正,也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处理还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要审慎稳妥对违规经商办企业所获利益进行处置。根据《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相关盈利应当作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无法准确计算数额的,可以依据党员领导干部交代的盈利情况,在其自愿上交相关财物后按登记上交处理。同时,对于违规取得的特许经营权等其他利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相关单位、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此外,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由于并未实际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已经按照规定调整、辞去现任职务,经营活动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相关盈利可不作为违纪所得予以追缴。二要避免重复评价。根据《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视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为掩盖其违纪违法问题,通常会隐瞒不报告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考虑到瞒报行为系上游违纪问题的自然延续,且要求其主动报告、暴露自身违纪问题缺乏期待可能性,一般不宜将隐瞒不报告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重复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作者单位:海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