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纪委监委机关请休假及外出备案管理规定
2023-12-29 15:19:02 作者: 编辑:蒋健 来源:龙华区纪委监委 点击:
龙华区纪委监委机关
请休假及外出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纪律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含聘用、借调人员)。
第二章
请 假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事的,一般应安排在假期中处理,或用年休假、探亲假等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一般不超过 3 天。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病
(一)一年内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金。当年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对间断休病假的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的,在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可凭医院诊断证明请护理假,全年累计不超过 15 天。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不按规定权限审批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含境内外学习考察、以会代训等)的;
(三)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的;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视为旷工的。
第三章
休 假
第七条 国家政策规定的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
产假、哺乳假、丧假、护理假、育儿假。
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机关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拟订本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休假时间,并书面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干部室备案。
第十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维护工作人员年休假权利。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安排补休。
机关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 1 年,配偶、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不住在本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1 次,假期 30 天。
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 1 次,假期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机关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 1 次,假期 45 天;已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 1 次,假期 20 天。
根据实际需要,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期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出国探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配偶是军队干部的,配偶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机关工作人员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可给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探亲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事由已经和家属团聚超过 30 天以上(含 30 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结婚、离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间结婚或遇丧事的,不再另给假期。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已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可以休婚假,假期13 天。婚假时间双休日合并计算,法定节假日顺延计算。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实际需要,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六条 女性机关工作人员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天产假外,增加 3 个月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怀孕不满 3 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 25 天;怀孕 3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 42 天。
产假、护理假期间,双休日合并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 女性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征求分管领导意见,书记专题会研究同意,可请哺乳假至婴儿 1 周岁。哺乳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发给工资。
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性机关工作人员,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 1—3 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丧假期间,交通费自理。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子女 0-3 周岁期间,每年享受累积十日的育儿假。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一般按下列权限报批:
(一)请假 1 天以内(含 1 天),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二)请假 2 天至 3 天,逐级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三)请假 4 天及以上的逐级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委班子成员各类请休假,均由委主要领导审批;
(五)病假 3 天以上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因私离市外出的,一般按下列权限履行手续:
(一)离开海口在本省内活动的,需报告分管领导,委班子成员需报告委主要领导;
(二)离开本省活动的,逐级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委班子成员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机关工作人员离市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机关干部职工各种请休假、离市活动应填写《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审批表》《区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离省外出备案单》,审批后送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将班子成员请休假和离市活动报办公室备案。因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履行请假审批程序的,可先口头报告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经批准事后须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类请休假期间同时离省的,应对照请休假审批和外出报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在请休假审批表上注明去向,无需再填报离省外出备案单。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休假结束或离市外出返回海口当天,应通知干部室,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离省外出期满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干部室销假。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