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2023-07-12 15:33:03 作者:潘新法 编辑:蒋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条主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作出规定,笔者结合实践,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
比如,2008年《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务员法均明确了“三年两不准”规定,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2017年《意见》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除了对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规定“三年两不准”原则外,还规定了其他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后两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凡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关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是指领导干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则是指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有业务关系的营利性活动。具体掌握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权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企业经营范围,从严研究确定。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的从业行为是否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认定为违纪,或是否给予党纪处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把握。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政策相关精神,对于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的行为,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对相关要素予以综合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以兼职取酬、高薪任职等方式输送利益的,则可能涉嫌以兼职任职为名的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