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优检察履职护航自贸港创新发展
2022-04-28 10:37:46 作者:张星 编辑:蒋健 来源:法治时报 点击: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青年:为更美好的未来而创新”。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海南纳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省份。一年以来,在最高检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力领导下,我省检察机关积极稳步推行试点工作开展,以省检察院、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为试点院,以更优的检察履职为自贸港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我省检察机关深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提高履职水平,提升工作质效,鼓励创新、支持创新、保护创新。近日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典型案例。
谢某、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事实】2020年初起,被告人彭某伙同被告人谢某在海口地区销售假贵州飞天茅台酒,由谢某推销寻找客户,并将客户购买的数量和收货地址报给彭某,彭某和上家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后由上家将假贵州飞天茅台酒发货至谢某指定的地址,谢某收取客户酒款后再转给彭某指定的陈某某、王某甲等账户内。2020年12月14日,谢某在收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扣27箱假贵州飞天茅台酒,随后,彭某也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的谢某、彭某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的要求,但酒液不具有茅台酒(53%vol)风格,为假冒贵州茅台酒(53%vol)。
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5万元;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彭某、谢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均表示不服,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上诉。琼山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省检一分院支持抗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判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既是抗诉案件,也是被告人上诉案件,是省检一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办理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是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司法力度。
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入职甲公司,在该公司担任外贸部经理职务,全权负责公司国外市场营销业务,包括与国外客户建立联系、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按照订单供货等。张某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张某某依法负有保守甲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2020年5月,张某某以其丈夫的名义注册成立乙公司,并利用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国外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多次从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和甲公司同样的“鱼胶原蛋白肽”产品,然后欺骗甲公司的四家外国公司客户,称:“乙公司是中间商,‘鱼胶原蛋白肽’为甲公司产品”。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分别通过青岛海关、上海海关、深圳海关向以上甲公司国外客户出口销售“鱼胶原蛋白肽”约54406kg,非法获利总计110.05余万元。张某某到案后,张某某的丈夫受其委托于2021年10月2日与甲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其丈夫代为赔偿损失8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该案由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 典型意义】该案系海南省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周某某利用其是甲公司员工,掌握甲公司国外客户名单的机会,以其丈夫名义注册乙公司,向甲公司国外客户出售“鱼胶原蛋白肽”,抢夺甲公司客户,非法获利约110万元,直接造成甲公司经营损失。张某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商业秘密为己牟利的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同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张某某与甲公司达成和解,商业秘密受害人获得了侵权人的经济赔偿,依法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事实】2018年,深圳市A公司承包了位于三亚市海棠区的某住宅楼精装修施工工程项目,并于8月16日对该项目的厨房橱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王某某是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橱柜公司”)在广州地区的工程代理商B公司的总经理,以B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并顺利中标,B公司和A公司签署了合同价为188.53余万元的货物购销合同。王某某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未向金牌橱柜公司订购橱柜产品,而是通过自己的工厂设计生产橱柜,并利用仿冒金牌橱柜商标的包装胶带包装所生产的橱柜产品来假冒金牌橱柜产品。2018年12月20日、2019年4月10日,B公司分两批将生产的假冒金牌橱柜产品送至项目工地进行安装,并提供了产品的虚假检验报告。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金牌橱柜价值114.78余万元。
2020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移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起诉。
2020年5月9日,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起公诉。经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典型意义】充分履职尽责,实现全面精准指控。该案中,侦查机关未对非法经营额度和违法所得情况进行区分和查明,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围绕非法经营数额和共同犯罪事实提出补充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加大关联犯罪、共同犯罪事实的侦查力度。同时,检察机关查阅相关案例,明确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和相同商标鉴定的必要性问题,综合犯罪情形进行研判,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审慎提出量刑建议,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打击经销商侵犯商标权犯罪,减少类罪发生。金牌橱柜为国内家居知名品牌,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金牌橱柜公司的工程代理商,享有金牌橱柜的经销权,具有一定的权利外观;其为获得更多利润,借此销售未经授权、自行生产的橱柜产品,严重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对经销商仿冒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预防同类犯罪行为再次发生,不断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