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毒品案 4男子贩卖摇头丸被判刑
2021-04-29 10:20:02 作者: 编辑:蒋健 来源:海口日报 点击:
4月28日,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毒品案件公开宣判活动,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隆、莫某鲁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海有期徒刑14年,判处被告人吴某科有期徒刑1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隆联系被告人陈某海问其是否有甲基苯丙胺片剂卖,陈某海随即联系被告人吴某科,被告人吴某科又联系被告人莫某鲁后确定有摇头丸出售,陈某海立即与刘某隆联系,约定以每粒59元的价格交易500粒摇头丸。次日下午,陈某海、吴某科、莫某鲁贩卖了500粒,净重约150克的摇头丸给被告人刘某隆,得款现金295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隆联系被告人陈某海提出以每粒58元的价格购买1000粒摇头丸。两日后的下午,被告人陈某海、吴某科、莫某鲁贩卖了1000粒,净重约300克的摇头丸给被告人刘某隆,得款现金58000元。
2020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海口市抓获被告人莫某鲁、吴某科、陈某海。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隆贩卖近90粒净重约2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张某宁(另案处理),张某宁通过支付宝付款给被告人刘某隆630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隆贩卖给张某宁78粒净重约23.4克的摇头丸,张某宁通过支付宝付款给被告人刘某隆5700元。
2020年4月23日16时许,张某宁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隆,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当天18时许,被告人刘某隆乘坐张某清驾驶的轿车至仁格村接上张某宁后,在出仁格村的路上被告人刘某隆和张某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100粒摇头丸。经鉴定,被告人刘某隆持有的100粒摇头丸净重30.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
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隆、莫某鲁、陈某海、吴某科明知毒品而共同贩卖,被告人刘某隆出资购买毒品并予以售卖,被告人莫某鲁、陈某海、吴某科明知刘某隆购买大量毒品系以贩卖为目,居中联系并参与现场交易,以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MDMA)数量大,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