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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纪委监委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2021-10-23 00:59:59  作者:龙华区纪委监委  编辑:蒋健 来源:龙华区纪委监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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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纪委监委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委机关借调人员工作程序,同时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 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将外单位或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借调到委机关有关室(组)从事专项工作或跟班学习,以及我委借出人员到外单位工作。借调人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委机关各室(组)不得借调外单位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各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信访部门等借调的人员应是在编在岗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借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党忠诚。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强,知行合一,言行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社会形象好,档案清白,没有不良记录;

(三)敢于担当。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借调室(组)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外单位提出借调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要有正式公文,由干部室根据其具体要求,提出拟借调人选,按程序征求相关室(组)负责人、分(协)管领导意见,经分管干部室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各室(组)从外单位借调人员的,由借调部门口头征求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填写《龙华区纪委监委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经借出单位、干部室、办公室、协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各室(组)从委机关其他部门借调人员的,由借调部门征求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所有借调视具体情况提交区纪委常委会审议,由干部室进行备案。其中外单位借调机关人员的,由干部室按程序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到委机关报道后、借调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内, 由办公室按机关保密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保密(脱密)管理工作,申明保密纪律。

(二)借调人员在委机关工作期间,借调室(组)负责人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了解,掌握借调人员思想、工作状态,对于借调人员协同办理案件、数据统计等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申明保密纪律,加强日常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原则上与被调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调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三)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

(四)借调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同时借调人员可以参加委机关的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借调期间,人员出差、考勤、请假、休假等按借入单位审批程序办理,在借入单位申请年休假的,由借调人员向原单位进行报备。

(五)借调期满前 3 个工作日内, 借调室(组)负责人要与借调人员做好工作资料、涉密载体清退等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可按规定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七条 综合部门借调人员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其他部门实行一案一借、一事一借,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期满仍需继续借调的,依照第五条规定在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报干部室备案。借调期满或提前完成任务,各室(组)应及时告知干部室,并通知借调人员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不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纪检监察干部等各项规定,自觉服从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借调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难于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借调部门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退回手续;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需在各室(组)内进行岗位调整的,按第五条(三)项办理调整手续。

第九条 借调室(组)不得干预借用抽调人员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宜,不得对借调人员调入事宜等其他事项作出任何承诺。

第十条 借调时间超过 6 个月的党员干部,须按有关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参加借入单位组织生活等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区委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由原单位考核,借调期间的个人表现材料,由借调室(组)提供,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干部室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因借调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发生违纪违法的,视情况追究借调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交由干部室负责受理和调查。

第十三条 外单位提出抽调各镇(街)纪检监察干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干部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口市龙华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借用抽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