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检察院公布3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2019-12-24 10:11:18  作者:  编辑:蒋健 来源:   点击: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肖倩摄)_看图王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肖倩 摄

12月23日,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情况、主要做法以及办理的3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海旺介绍相关情况(记者肖倩)_看图王

屯昌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海旺介绍相关情况 记者肖倩 摄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海旺介绍,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正确把握制度,积极探索,多维度、多层面推动该项工作开展,采取“四个注重、四个提升”做法,助力办案质效大幅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自2019年1月至11月,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共审结一审公诉案件214件297人,建议屯昌县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42件175人,适用比率58.92%,适用比率排名居全省第一。认罪认罚案件平均用时20.67天,低于全省认罪认罚案件平均用时,大幅度节省了司法资源,有效地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案例一: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共五次在自己家中的主卧室处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该案是2019年1月屯昌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首例案件。在经承办人告知符某某后,符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审判程序建议,法院在受案开庭审理后,核实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自愿真实性,听取其最后陈述,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家属庭审后马上缴纳了罚金。

庭审中,符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既保障了符某某的诉讼权利,也简化了办案流程,提高了办案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案例二: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

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租用了屯昌县某处一间平顶房,经营一家“按摩店”。容留卖淫人员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该“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招揽嫖客,并与卖淫人员二八分成。后屯昌县公安局对王某某经营卖淫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及嫖客3名。

该案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经释理说法后产生振动而转变对抗态度,主动表示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仔细阅卷后,认为该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审理,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王某某家属当场缴纳罚金。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既保障了王某某的诉讼权利,也简化了办案流程,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社会矛盾,修复对抗情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三: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2019年4月某晚,嫌疑人林某某和朋友一起酒后骑着两轮机动摩托车载钟某某去喝茶,途经一处上坡转弯路段时,林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冲进道路左侧稻田里,造成车辆损坏,钟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嫌疑人林某某叫路人帮忙报120、11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

经屯昌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6月,经屯昌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林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家属就赔偿达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同日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缓刑的案件。经承办检察官充分告知林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其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林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法院也采纳了量刑建议。这说明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也可以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该案充分保障了林某某的诉讼权利,使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得到了双提升,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