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托起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善
2019-10-18 09:56:38 作者: 编辑:蒋健 来源: 点击: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道德尤其是社会公共道德,总是和法律存在着诸多交叉甚至是相互重叠的地带,有时候表现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或者“法律就是成文的道德、道德就是内心的法律”。在任何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当中,法治建设总是需要在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中来具体展开,即“法安天下、德润民心”。法治的根基在于道德,而道德的确立也需要法治的导引。不过,在法治建设中,法治对道德的确立和导引作用,既需要保持必要的克制立场,也需要发挥必要的保障与回应作用。一般而言,法治所聚焦和关注的乃是社会的公共道德,应努力以法治托起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善。
一个社会中的基本善,往往集中体现在诚信、善良、节约、朴实和尊重等基本人格品性的层面,也体现在尊老爱幼、礼让、怜悯、不侵扰他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社会公共交往的层面,甚至还体现在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环境、遵守交通秩序、崇尚文明和理性自律等社会责任承担的层面。这些社会中的基本善,总是具体呈现为社会生活领域当中的各种公共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例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仁、义、礼、智、信”和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是以追求社会的基本善为目标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其既不是抽象的,也不是虚无的,而是发挥着切实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甚至对社会生活领域当中相对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着有效配置作用和最优配置效应。因此,道德尤其是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对法治建设具有支撑作用甚至是滋养作用,以努力保障社会中各种基本善的实现。
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中基本善的普遍实现,努力发挥道德建设,尤其是社会公共道德建设对公民行为的导引作用,则显得尤为重要。相较于法律而言,道德的调整依赖于人的内心确认和社会的公共评价,因而是一种“运行成本相对较低、调整效果较好和能有效增加社会合作与团结”的社会规范,个体责任、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甚至是部分职业责任等责任类型,都更多地依赖于人们的道德自律和内心确认,只有不断加强道德建设,弘扬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努力增进社会合作和团结,德治的治理价值才能逐渐发挥出来。
当然,伴随着中国社会结构不断地呈现出个体化和陌生化的自我转型,道德建设既需要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等途径来推进,也需要通过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途径来强化。针对某些严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通过某些形式的提醒、警示甚至是惩戒,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当然,其目标不在于单纯的惩罚,而在于教育和导引。在某种意义上,通过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最大程度地提升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层次,逐渐杜绝不文明现象的发生,这既是德治的基本内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尤其是提升现代城市文明水平的途径之一。良好的人文环境与和谐的人居环境,都属于社会的基本善的应有内涵。
为保障社会的基本善的普遍实现,在践行德治的基础上也要努力通过法治途径和法治建设来推进社会公共道德建设。法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同于德治,法治往往是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环节来实现的。法治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存在明确的规则,还取决于规则自身的品格、执法和司法主体的水平、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的强制性机制等,更取决于诸如证据的固定和收集、证据规则的落实、法律适用的技术和法律实施主体的价值观等深层次因素。因此,针对严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甚至是违法行为,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总是需要保持必要的克制和限度,尤其需要防止出现某些基于“管理的科学性不足、公共设施紧张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原因而出现的社会公共道德失范问题,直接转化为简单的立法问题或者执法问题。
社会中不文明行为或者不文明现象的外延和边界,总是处于一个相对流变当中,我们要努力区分道德调整范围和法律调整范围的应有界限,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和不同现象,努力实现精准治理和分类治理,促进德治和法治的相互融合。例如,针对随地吐痰、乱穿马路、赤胸裸背、铺张浪费等不文明行为,道德建设和道德导引则发挥着关键的教化作用;针对广场舞扰民、乱扔乱倒废弃物、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通过加强公共管理和行政执法则发挥着关键的治理作用;而针对高空抛物、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损坏公物等不文明行为,则需要根据情节和损害后果等,通过执法和司法等途径来发挥着切实的调整作用。当然,上述不文明行为尤其是违法行为,在不同情形当中也往往会发生转化,但任何具体的执法行为和个案司法,都要努力通过回应社会主流道德观念来发挥其溢出性的社会治理效应。
道德和法律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之间,既相互区别,也相互联系。道德尤其是社会公共道德具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法治要努力回应不同时期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需要,努力以法治托起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