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转正
2019-10-23 10:27:41 作者: 编辑:蒋健 来源: 点击:
9月30日,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向吉林省纪委监委驻省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递交了《对李某某违纪违法问题重新处理情况的报告》:“我院于2017年2月,针对李某某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其做出了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记过的处分。按照驻局纪检监察组发来的纪检监察建议,对照李某某的违纪违法情形,我院之前的行政处分意见不当,须予以纠正……”
事情缘于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开展的第二轮巡察。今年上半年,对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的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向省林草局党组汇报: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干部李某某,在试用期内因违法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责任追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仍然按期转正,违反了组织纪律。
局党组将问题线索交由驻局纪检监察组进行初步核实。
接到任务后,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王志刚立即召开组务会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决定由副组长徐东斌带队组成核查组对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给予李某某行政记过处分不准确、党纪处分执行不到位问题进行核实。
核查组了解到,李某某2007年7月至2016年3月任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保护研究所科员,2016年3月至今任省林业有害生物天敌繁育示范基地副主任。为尽快打开突破口,核查组找到李某某了解情况。
“请你谈谈你任职省林业有害生物天敌繁育示范基地副主任的经过。”核查组组长徐东斌选择关键问题进行发问。
“2015年8月,基地由原省林业厅交给省林科院管理后,院里需要为该基地配备1名负责人,考虑到我在生物防治专业方面比较擅长,又是学科专业带头人,院里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履行了民主推荐、考察公示等程序,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于2016年3月25日,任命我为基地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李某某说,自己的任职没有任何违规问题。
“2017年2月,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是怎么回事?”徐东斌追问道。
“2016年4月,检察机关调查我院森保所所长张某某贪污案件时,发现我涉及有关问题,于是进行了立案调查。2017年1月,长春林区检察院决定对我不予起诉。1个月后,经院党委研究决定,给了我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记过处分。”李某某说。
按照规定,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李某某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竟未撤销试用期任职决定,原因何在?
核查组向林科院党委书记、院长张某某提出了这个问题。
“在研究李某某政纪处分时,因他未造成重大损失,从保护人才的角度出发,我们从轻追究了责任,决定只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张某某说,李某某受处分后,在任职试用期满时,省林科院虽然未按时下达正式任职文件,但仍继续让其履行副主任职责。
通过谈话和调取的证据材料,核查组认为,省林科院从轻给予李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和试用期内受处分未撤销试用期任职决定的问题属实。
在核查过程中,核查组还发现,李某某正式任职文件为补办。2018年9月,省林科院人事处在整理人事档案时,发现李某某任职文件材料不全,缺正式任职文件等资料,经请示主管人事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侯某某并报党委书记、院长张某某口头同意后,人事处按照李某某任职试用期截止时间,为其补办了转正任职的文件。
驻局纪检监察组在向林草局党组汇报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院党委书记、院长张某某,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侯某某及人事处处长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向省林科院下发纪检监察建议,要求限期整改、堵塞漏洞。
今年9月,省林科院对李某某违纪违法问题重新进行认真梳理,依据有关规定,经院党委研究决定,撤销之前做出的关于李某某基地副主任职务试用期满正式任命的决定;撤销对李某某做出的行政记过处分决定,对李某某做出降低岗位等级、降低两级薪级工资处分。
“省林草局所属单位多、覆盖范围大、点多线长面广。全局编制5000多人,处级干部有270多人,我们深感责任重大。”王志刚向记者介绍,今年以来,纪检监察组收到信访举报线索60件,已处置42件,“我们将按照职能定位要求,继续把政治监督放在首位,进一步补齐短板、改进不足,充分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全力将监督做实做细。”(本报记者 李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