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 工作管理办法
2016-08-09 11:29:01 作者: 编辑:于尚宾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适应作风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党风政风行风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改善地方发展环境,规范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行风评议员、投资环境(机关效能)监督专员和特邀监察员“三员合一”制度,统称为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作风监督专员既是市政府投资环境(机关效能)监督专员,也是市纪委监察局的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由市委、市政府从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选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期满自然解聘,连续聘用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条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关心海口市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有逃税、偷税、漏税等不良记录;
(三)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党群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对涉及作风建设和海口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制订本市涉及作风建设和发展环境方面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列席市委、市政府有关作风建设和发展环境方面的会议;
(四)参加每年度对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党风政风行风的监督检查、民主评价等工作;
(五)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群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六)办理市委、市政府(市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和复印有关的依法公开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市委、市政府(市监察局)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四)对市委、市政府(市监察局)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八条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勤于学习,勤于调研,敢于监督;
(四)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市监察局)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未经同意,不得以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九条 选聘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市效能办通过公开报名,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报经市纪委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二)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拟定聘任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市纪委监察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人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函告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备案;
(五)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聘任后,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十条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的。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拟解聘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市纪委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并将解聘决定在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市效能办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组建微信工作群或不定期召开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应当为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设立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参加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监察局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侵犯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作风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9年10月31日发布的《海口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管理办法》(海府办〔2009〕312号)和2009年10月27日发布的《海口市投资环境(机关效能)监督专员工作管理规定》(海府办〔2009〕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