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若高官徇私枉法 人大常委会可提撤职案
2015-07-30 23:41:41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21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里面的若干规定,将使该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更具操作性,监督更具有实效。
◆◆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提出撤职副省长
《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那么,这条规定在河南省如何操作呢?《办法(草案)》这样规定:上述这些人员如果存在下列四类行为之一:“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职务的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对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