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个人营利活动 村支书挪用70万动迁款
2015-07-30 23:41:41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通讯员魏珉 言莉 记者刘栋)村支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动迁补偿款70万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何永良有期徒刑3年,何永良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检察二分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日前,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何永良原系宝山区某村党支部书记,2004年8月,该村村办集体企业上海宝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转让至何永良及其妻子名下。2006年7月,宝罗公司通过该村一村办企业向银行贷款的70万元到期,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到期贷款。何永良即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该村生产、经营、财务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将镇政府下拨给该村企业专项动迁资金7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有的宝罗公司的债务。当年12月,何归还了70万元钱款。 该案公开开庭后,检察二分院向该村的上级机关镇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镇政府进一步建立公款使用的监督规范制度,建立村一级财务管理机制,加强落实村一级动迁款使用的财务制度。镇政府收到建议书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不仅开展了警示教育,完善了村级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工作,还向村、公司派驻了廉政指导员,实行了“村账镇代管”,有效堵塞了村级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断案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时,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检察官据此认为,尽管本案中何永良作为村支书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其挪用的是由其负责管理的动迁补偿款,故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