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低价购房敛钱,退休后仍被定罪
2015-07-30 23:41:41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新华社专稿(记者裘立华)在位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如此“投资”收钱的浙江省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有芝没想到,自己在退休后仍被定罪。 3月11日,兰溪市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有芝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退出受贿款327172元、美金1000元、非法所得8000元。 “高明”敛钱 据承办此案的兰溪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小芳介绍,今年62岁的徐有芝1993年5月开始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1996年5月兼任兰溪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国泰大酒店法人代表,2002年3月担任兰溪市粮食局调研员,2007年12月退休。 2008年5月13日,兰溪市检察院从群众举报的线索深挖发现徐有芝涉嫌受贿,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他立案侦查。 在法院审理时,徐有芝虽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房是正常的投资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 “交易型”受贿 兰溪市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徐有芝利用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下属单位土建工程承包商处以6万元价格购买价值9.18万元的一套住宅。1999年10月,身为局长的徐有芝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下属粮管所以2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价值41万余元的营业房,以“协议”方式非法收受165372元的国有资产,且在购买该房付款中收受他人以转账支票形式贿赂6万元。法院认定为典型的“交易型”受贿。 法院还查明,2001年,徐有芝接受下属单位在建工程承包商安排的游费为3000多元的韩国旅游和1000元美金;1995年至2007年,徐有芝以逢年过节和家中红白喜事等为由,收受多名请托人所送人民币7万元也被认定受贿。对徐有芝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礼卡8000元,法院认为是非法所得,依法给予没收。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符合受贿犯罪 吴小芳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解释及刑法对受贿犯罪构成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受贿论处。 徐有芝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期间,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受贿数额按照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检察机关的指控得到法院的认可,完全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审判决后,徐有芝没有上诉,判决自3月22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