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定规
2015-07-30 23:41:41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河南省濮阳市委、市政府于近日通知要求,《濮阳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试行)》正式颁行。 这项由市纪委、监察局耗费大量心血、反复论证修改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共7章30条近5000字。强化责任意识、突出考核重点、严格考核程序和及时运用考核成果等,均是这项制度的重点内容。列为第三章的“督查诫勉制度”作为关键环节之一,明确规定“市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将“暗访”作为督查的主要方法,不打招呼直接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了解相关情况。而“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制度”则要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听取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每年要分别进行两次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在每年年终进行述职述廉,报告当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述职述廉的内容应予公开,接受民主评议和群众监督。 为把考核结果落到实处,制度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应于每年年初通报上年度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和“较差”等次的班子和个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多档次奖惩方式,并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在向党委(党组)提出拟选拔任用干部名单之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平时和年度考核结果及其廉洁从政情况,对其作出廉政鉴定。凡被鉴定为“差”等次的干部,不应列为选拔任用的对象;凡年度考核结果达不到“良好”等次的,不得在综合性评比及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评为先进或优秀单位。 党建理论界多位权威人士一致认为,该制度内容科学、详尽,实用性、操作性较强,在地市级乃至省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建设方面开风气之先,具有明显的示范意义和借鉴价值。 濮阳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推动全市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和《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纪发〔2005〕10号),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制度,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主要包括重点任务责任制度、督查诫勉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制度、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权责统一、注重创新,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科学管理、注重实效,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     第二章 重点任务责任制度     第四条 责任分解是执行责任制的基础。每年年初,根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全会部署,市委将当年反腐倡廉建设重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配合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参照市委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对所辖各单位承担的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重点任务的落实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对重点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具体责任人。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负责重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反腐倡廉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会同配合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确保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配合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七条 市直各牵头单位除了完成市委当年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外,还要抓好本单位、本系统和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当年没有牵头任务和配合任务的单位,也要按照市纪委全会部署,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要将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作为责任制年终考核的重点,实行重分值调控。对落实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责任单位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对落实中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全市工作开展,或群众满意率低的责任单位不得评为良好以上档次。     第三章 督查诫勉制度     第九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或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提醒和诫勉,督促其规范行为,履行责任,解决问题,促进工作。   第十条 坚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同下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了解和掌握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反腐倡廉建设情况,以及下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加强党内监督。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当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尤其是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集中督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单项工作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督查的主要方法有:   (一)函询。向被督查单位发出信函质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明确答复。   (二)听取汇报。按照“谁的任务谁负责、谁的责任谁汇报”的原则,听取单位主要领导关于督查事项的工作汇报。   (三)座谈了解。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法调查了解督查事项。   (四)查阅资料。检查有关的文件、图片、帐表等资料。   (五)暗访。不打招呼直接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对通过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职责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负责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主体进行诫勉,诫勉应按程序分级进行。诫勉的主要方式有:   (一)对责任主体进行诫勉谈话;   (二)送达廉洁自律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   被诫勉的责任主体要在受到诫勉后三日内上报整改措施。诫勉的次数及整改情况作为责任制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与全年责任制工作考核挂钩。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口联系重点任务牵头单位,督导检查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集中组织纪委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民主评议员深入基层督导检查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第四章 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向上级党委、纪委汇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还应主动听取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及时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帮助下级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听取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每年要分别进行两次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上下级之间汇报和听取汇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听取汇报的上级组织或领导确定。   党政领导干部要在每年年终进行述职述廉,报告当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述职述廉的内容应予公开,接受民主评议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除向分管的市级领导汇报外,每年还须向市纪检监察机关至少汇报一次。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当年反腐倡廉工作进展情况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科学确定汇报对象、内容和时间。汇报内容一般包括当年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整体情况,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创新做法、措施、成效及建议。   第十八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汇报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在听取汇报后进行询问和点评,同时书面通知汇报单位。汇报单位要根据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 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第十九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委(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下一级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县(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市级领导带队。   第二十条 责任制考核应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求真务实、奖惩分明的原则。考核的具体方案(包括时间、方式和内容等),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依据当年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提出,经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格次。对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制考核结果须报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同时抄送组织部门,对属于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党委、政府应于每年年初通报上年度考核结果,并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通报表彰在年度内被评为“优秀”格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结合市委对县级领导班子进行综合考评的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奖励,并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   (二)被评为“较差”格次的领导班子,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格次的,视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向党委(党组)提出拟选拔任用干部名单之前,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作出廉政鉴定。凡被鉴定为“差”格次的干部,不应列为选拔任用的对象。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达不到“良好”格次的,不得在综合性评比及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评为先进或优秀单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是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重要措施。对领导班子的追究,主要采取整顿、调整、改组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追究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两种方式同时采用。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党纪政纪处分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豫发〔1999〕17号)(下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落实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   (三)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布置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辖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市直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