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6次吞进72.9万 文昌农综办原主任符力被判10年
2015-07-30 23:41:41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文昌市第十三届人大原代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综办)原主任符力,利用农业工程承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资金等项目,大肆收受贿赂。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文昌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的判决。
符力,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大学文化。文昌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在负责文昌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以及办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资金及贷款贴息申报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46次收受林某标、林某本等有关个人和单位送给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符力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退赃等情况,对被告人符力酌情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符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继续追缴被告人符力赃款人民币67.9万元,上缴国库。
符力认为其有立功情节,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收受的贿赂款有一部分用于捐建文昌市重兴镇文明生态村建设,并非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减轻改判。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自动交代向孙某生行贿并检举孙某生收受自己贿赂款14万元的行为,应认定构成立功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在符力供认孙某生收受自己14万元贿赂款之前,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孙某生收受贿赂款的事实。上诉人是在侦查人员追问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交代向孙某生行贿14万元的事实,缺乏一定的主动性,综合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全案情况,一中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还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这一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符力受贿款并未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其中一部分用于捐建文昌文明生态村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一中院认为,上诉人符力称受贿款其中一部分用于捐建文昌文明生态村的建设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而且贿赂款的个人用途不影响本案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对这一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