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长行贿受贿全干 一审被判五年半
2015-07-30 23:41:41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正义网海南1月15日讯(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 张恒)由海南省检察院指定该省琼中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海南省文昌市招商局长原局长兼发改局原副局长韩毅明行贿受贿案1月12日宣判。经琼中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处韩毅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文昌市招商局原局长兼发改局原副局长韩毅明为了得到原文昌市市委书记谢明中的提拔,于2004年3月利用到新加坡考察的机会送给谢明中0.3万元新加坡币;2005年10月送给谢明中3万元;2006年春节前送给谢明中1万元;2006年3月送给谢明中1万元港币;2006年10月送给谢明中3万元人民币;2007年春节前送给谢明中1万元。
2006年10月,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文昌市准备寻找投资项目时,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韩毅明,并说明其中10万元是送给谢明中,另10万元送给韩毅明;2004年7月,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文昌考察投资项目时,韩毅明受谢明中的委托,从中牵线把新加坡籍华侨在文昌市铜鼓岭淇水湾200亩土地转让给上海某公司,新加坡华侨为感谢韩毅明,先后四次转款23.5万元到韩毅明妹妹的账户中,韩毅明除用3.5万元平整转让土地上的虾塘外,其余的20万元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毅明收取新加坡华侨23.5万元,因韩毅明是从中牵线,土地转让事宜是供求双方协商,与被告人韩毅明的职务无关,且新加坡华侨出庭作证,证明其转给被告人韩毅明的23.5万元人民币是让被告人帮其填虾塘、赔偿农民及平整土地的费用,故韩毅明收受的20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韩毅明先后四次分别给谢明中的6万元人民币、0.3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港币,因没有证据证明韩毅明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之规定,被告人韩毅明四次送给谢明中钱财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而被告人韩毅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万元人民币,以及2006年、2007年春节前共送给谢明中2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应数罪并罚。宣判被告人韩毅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