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刘志华落马案:受贿大部分财物与情妇有关
2015-07-30 23:41:41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10月27日,59岁的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在秦城监狱手写了3份上诉书,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十几项犯罪事实逐一写明不同意见,正式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此前,10月18日,刘志华因受贿罪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记者从刘志华手写的上诉状看,字体一般但书写认真。这印证了刘志华大学时期班主任刘庆唐的回忆:刘志华的字写得很差。
刘志华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刘志华案历经两年多,坊间有诸多传闻,但就起诉书和法院判决书看,基本可以确定其与物美张文中案无关、与周良洛案无关、与奥运工程无关。检察机关对刘志华的十项起诉全部是刘主动交待的。”
儿子留学海外收受他人资助
刘志华2006年6月9日被双规,被查出来的个人存款(包括妻子、儿子的)共有五六十万元。除此之外,办案机关没有在其办公室和家里搜出巨额财产。
刘志华被判受贿罪,其中与儿子有关的有两项:一是其子张伟在留学期间收受他人的资助。二是,为儿子买了一套低于市场价格的普通住宅。
据律师介绍,张伟在留学期间,边打工边上学,潘守文、李德雷、穆麒茹等人去加拿大的时候,由于受到过刘志华的“帮助”而主动资助过张伟。法院认为: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后,上述人员以资助张伟上学等名义,给予张伟外币,刘志华事后予以默许,其行为属钱权交易的性质,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
张伟回国之后,没有自己的独立住房。为此,刘志华的妻子多次催促其为儿子解决一套住房。涉案楼盘燕尚园当时的市场价是5000元每平方米。对职工有两种内部价:3100元每平方米和4250元每平方米。刘志华找了燕尚园的开发商之后,为张伟按照4250元的内部价格购买了一套住宅。
检察机关认为:刘志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燕尚园的开发公司提供了便利,后刘志华向该公司提出为其子张伟购买了住房。按照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确定当时的购买价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27.81万元之多。这部分购房的差价被认定为受贿。
受贿大部分财物与情妇有关
检法两家共同认定的刘志华受贿金额共计696.59万元,除上述其子张伟购买住房差价和在国外留学期间收受的资助外,另外还包括一些礼品,剩下的大部分与一名叫王建瑞的女人有关。
庭上,当着在旁听席上的妻子,刘志华承认与王建瑞的情人关系。据说,这是他妻子第一次听说他有情人。一名知情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让情妇涉足自己的政治事业太深,是刘志华犯的最大的错误。”
检方指控:2000年11月至2006年初,被告人刘志华伙同其情妇王建瑞分两次向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董事长回铁勇索要价值人民币40.90万元的别克轿车一辆、人民币400万元,三次共收受回铁勇给予的6000美元、2000欧元。
据调查,刘志华为中融公司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停工的“三义大厦”以人民币4亿元的价格置换给国家机械工业局和为该公司的“棉花片危改项目”规划方案批准等事宜提供了帮助。
事后,王建瑞多次找回铁勇索要400万元,让其以投资的形式入股北京鹏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森公司)。据查,回铁勇只是名义股东,没有实际参与鹏森公司的经营。
辩护人莫少平律师认为,王建瑞是鹏森公司的总经理,但刘志华并不是股东,此400万元不应视为刘受贿所得。至于别克轿车,产权仍在北京中融公司,王建瑞仅拥有使用权,不应算在刘志华名下。
但是检方认为:在鹏森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许多事项是王建瑞与刘志华共同商议决定,该公司所代建、管理的工程,也都是经刘志华利用职权干预才承接的,因此可以认定刘志华、王建瑞实际控制、占有该400万元的事实。至于别克车,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志华伙同王建瑞向回铁勇索要别克车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是出于将车登记在个人名下影响不好考虑,才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该车不属于公司所有。
刘志华受贿内容的另外一大项是总价值150多万元的两套住宅,均在王建瑞名下。
起诉书显示,2002年9月至2004年11月,刘志华与王建瑞为方便姘居,多次向北京市天创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王少武索要住房。为此,2004年11月王少武将位于复兴门北大街11号楼某住房送给王建瑞。该房屋鉴定价值52.1万元。
据检方指控,2005年10月,刘晓光公司下属的北京阳光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上报刘志华后,刘迟迟不予签批。为此,2006年1月24日,刘晓光安排王建瑞获得“梵谷水郡”D2-2-901室的房屋认购书。该房价值99.61万元。
围绕着王建瑞收受的房产是否可以给刘志华定罪,在一审开庭时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莫少平律师认为,《起诉书》是根据两高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意见》,对刘志华涉嫌受贿犯罪的行为作出指控的。但刘志华案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故意见对本案是否具有溯及力值得探讨。但法院认为:意见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发生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对本案的处理适用两高意见。
刘志华与王建瑞与1995年在出差的火车上认识。后王建瑞与丈夫离婚,与刘志华保持情人关系一直到事发。2006年,刘志华被双规时,王建瑞已经48岁。
刘志华承认,自己对不起妻子、儿子,甚至对不起王建瑞。据他描述,妻子体弱多病,常年吃斋念佛。自己与王建瑞十多年的交往中,确实得到过来自于她的很多慰藉。
“对网上的某篇文章中提到的,刘志华有多名情妇,有些情妇甚至与刘志华的妻子起过冲突的说法,缺少事实依据。刘志华的妻子张淑兰是在法庭上第一次得知刘志华有情妇。”辩护律师莫少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