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巴士公司副总贪污3万余 认罪态度好被轻判
2015-07-30 23:41:41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海口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口巴士公司)副总经理何勇,在任职期间,收受关系户回扣款,并贪污3.43万元。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6年3月29日,由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与海口德元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出资1700万元人民币与300万元人民币成立海口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经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由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何勇任海口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口巴士公司)副总经理。   2006年5月22日,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与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金龙公司)签订一份《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购买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40辆“金龙牌”天然气公交车,单价27.2万元,总价1088万元。   2006年6月某日,何勇收取厦门金龙公司驻海口市场部经理徐某付给予的20.8万元购车回扣款。之后,何勇听从海口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符某指使,将20.8万元购车回扣款在海口巴士公司私设小金库,采取收入不记账方法,任意支配该款项,其中何勇侵吞了2.2万元。   2006年5月份至2007年10月份期间,海口巴士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缴交保费82万多元;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缴交48万多元保费。何勇受符某指使,收取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回扣款共9.89万元,并将该款项在海口巴士公司私设小金库,采取收入不记账方法,任意支配,其中何勇侵吞了1.23万元。   破案后,何勇于今年4月28日向检察机关退回赃款1万元;今年11月12日,其亲属向儋州法院退回赃款2.43万元。该笔赃款已返还给海口巴士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法,侵吞公款34300元人民币,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为初犯,又积极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