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察厅出台内部监督制约规定防止“灯下黑”
2015-07-30 23:41:40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近日,省纪委监察厅出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规定》,分别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一般干部的监督、执纪办案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作了全面规定,旨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确保监督权、执纪权、问责权的正确行使,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规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点是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权力行使以及遵守党纪政纪情况。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健全纪律执行机制,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纪委书记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等工作;班子其他成员不同时分管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班子成员分工原则上每届任期内至少调整一次;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事项时,实行纪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规定》加强了对执纪办案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包括落实执纪办案规范、执行公务持介绍信、执纪办案回访、执纪办案回避等制度。建立干预执纪办案报告登记制度,执纪办案人员在执纪办案过程中,遇有说情、吃请、恐吓、物质利诱等干扰正常执纪办案情形时,应当在3日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逐级报告,并报所在机关干部人事监督部门,干部人事监督部门应做好登记。对干预执纪办案应当报告而未报告并且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确保制度的刚性约束,《规定》还明确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部门领导具体负责的监督责任制。对纪检监察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任”。对因监管不严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干部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和所在机关分管领导的责任。经调查核实,对已构成违纪并需追究责任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先停职、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