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部署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专项清理
2015-07-30 23:41:40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日前,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决定于2012年下半年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专项清理。   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省级行政机关(中央垂直双管单位参照执行)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外,所有面向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列入清理范围。专项清理将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对所有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再设定行政审批;对所有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不设前置审批;以提高项目审批效能为重点,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梳理,该废止的废止,该调整的调整,该简化的简化。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凡是没有社会现实需求、2008年以来没有实际审批的事项,与有关单位研究,可以通过修改法规、规章或其他方式予以取消;国务院公布的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按国务院决定作相应取消和调整。   专项清理将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调查摸底,要求于2012年7月20日前完成。各行政机关按有关要求,将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列出目录,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是自查自清,要求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各行政机关按照清理原则和要求,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出保留或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三是集中审核,要求与2012年9月底前完成。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按照法律法规和清理原则,对各行政单位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论证审核, 提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审核意见与报送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于2012年9月底前反馈各报送单位征求意见。四是项目确定,要求于2012年10月20日前完成。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同各行政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报请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公布。清理完成后,要及时对《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并通过日常检查、工作指导等方式,加强动态管理;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制定政策、标准、规划、规章等,加强宏观指导,抓好取消调整事项的上下衔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取消和调整工作落实到位。